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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資訊丨《綠色電力交易專章》政策解讀
發布于2024-09-16
完善綠色電力生產消費機制 培育社會綠色消費氛圍意識
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凡鵬飛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綠色電力交易專章〉的通知》(發改能源〔2024〕1123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綠電交易定義、交易組織、交易方式、價格機制、合同簽訂與執行、交易結算及偏差處理、綠證核發劃轉等內容,對于完善綠電交易機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進綠色能源生產消費的市場體系和長效機制、培育全社會綠色消費意識具有重要意義。總體來看,《通知》的核心內容可以概括為“一個明確、兩個銜接、三個統一、四個規范”。
“一個明確”:明確綠電交易主體范圍
綠電交易自2021年開展以來,發電側參與主體主要為集中式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各方對于分布式電源、生物質發電等能否參與綠電交易普遍關注。《通知》明確綠色電力交易涵蓋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初期以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為主,后續隨著可再生能源綠證核發全覆蓋工作持續推進、各類可再生能源綠證認可度不斷增加,條件成熟后逐步納入其他可再生能源。
“兩個銜接”:統籌做好計劃與市場、中長期與現貨有效銜接
目前,跨省區可再生能源發電多以“點對網”“網對網”方式外送,通過送受電協議方式落實。省內來看,全國范圍內省級電力現貨市場加快推進,各地面臨如何做好綠電中長期交易與現貨市場銜接的問題。《通知》明確提出,鼓勵各地通過綠電交易方式落實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規模計劃,滿足跨省區綠色電力消費需求。此外,為進一步做好綠電中長期交易與現貨市場銜接,《通知》提出具備條件的地區應開展分時段或帶電力曲線的綠色電力交易;建立靈活的合同調整機制,按月或更短周期開展合同轉讓等交易。
“三個統一”:統一綠電交易管理、組織形式和交易方式
綠電交易自啟動以來,在還原綠色環境價值、推動清潔低碳轉型、促進綠色電力消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實際開展過程中,各地綠電交易在交易規則、組織方式、價格機制等方面差異較大,部分省份仍未組織綠電交易或未實現常態化開市。《通知》提出,綠色電力交易是電力中長期交易的組成部分,執行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由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交易平臺按周期組織開展。組織形式方面,《通知》明確綠電交易主要包括省內和跨省區綠色電力交易,省內綠電交易由各省(區、市)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跨省區綠色電力交易由北京、廣州、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交易方式方面,《通知》提出綠電交易組織方式主要包括雙邊協商、掛牌交易等,可根據市場需要進一步拓展交易方式,有效拓寬了用戶購買綠電渠道方式。
“四個規范”:規范綠電交易環境價值體現方式
與常規電力中長期交易相比,綠電交易是以綠色電力和對應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為標的物的電力交易品種,交易電力同時提供綠證。如何準確體現綠色電力的環境價值,成為綠電交易開展的關鍵。《通知》規范了綠電交易中綠色電力環境價值體現方式,一是電能量部分與綠證部分分開結算,確保綠色環境價值有效體現;二是明確要求綠色電力交易中,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不得對交易進行限價或指定價格,避免價格干預行為;三是綠證結算對應的電量按照合同電量、發電企業上網電量、電力用戶用電量三者取小的原則確定,確保綠證劃轉與實際綠電消費的匹配;四是明確綠電交易中綠證不得重復計算或出售,確保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的唯一性。
通知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節能環保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立有利于促進綠色能源生產消費的市場體系和長效機制,推動綠色電力交易融入電力中長期交易,滿足電力用戶購買綠色電力需求,我們制定了《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綠色電力交易專章》,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加強對各地綠色電力交易工作指導。國家能源局負責推動綠證核發全覆蓋,拓展綠證應用場景,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加強對綠色電力交易監管。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要積極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指導經營主體積極參與綠色電力交易,按照“省內為主、跨省區為輔”的原則,推動綠色電力交易有序開展,滿足電力用戶綠色電力購買需求。
二、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負責按有關要求完善綠證核發機制,配合做好綠色電力交易相關工作。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提升建檔立卡時效,支撐綠證核發全覆蓋工作。
三、電網企業切實履行電量計量、電費結算責任,保障綠色電力交易合同執行。電力交易機構要不斷優化提升綠電交易組織、交易結算、信息披露、平臺建設等全方位準備工作,做好綠電交易及綠色電力消費情況匯總分析,為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等提供綠色電力交易便捷服務。
四、加強宣傳推廣。地方政府主管部門通過組織政策宣貫、媒體宣傳、洽談會商等方式增進各類經營主體對綠色電力交易的認識,逐步形成主動消費綠色電力的良好氛圍。
通知未盡事項,遵照電力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基本規則執行。與港澳地區等跨境綠電交易參照本通知明確的原則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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